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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道这些,才能更好地保护您的宠物

信息来源:poeoo.com   时间: 2023-12-08  浏览次数:1396

  一起散步、一起“读书”、一起看电视……对很多人来说,宠物是温馨的陪伴,不少人也兴起了购买宠物的念想。但是,宠物其实非常“柔弱”,很容易引发各种问题。海淀法院总结常见宠物经济纠纷,了解这些“知识点”,才能更好地保护您的宠物。

  买到“星期猫”  商家须退款

  王女士在一家宠物商店看中了一只猫咪,与宠物商店签订了《宠物买卖合同》,约定由店家向王女士提供健康“金渐层”一只,价款为5000元;同时,商店保证如果猫咪短期内生病可以随时找商店协商处理。

  当日,王女士接猫咪回家。两天后,猫咪出现呕吐情况,王女士与宠物商店联系,宠物商店指导王女士给猫咪少吃多餐,一周后,猫咪精神状态仍不佳,宠物商店派人将猫咪接回治疗。

  此后,王女士与宠物商店就猫咪的购买合同及猫咪治疗费问题发生争议,诉至法院。王女士说,商家没有按照约定提供给自己一只健康的猫咪,此后,宠物商店将猫咪接走治疗,要求自己支付治疗费756元后才能取回猫咪。王女士不满商家行为,要求解除购买合同,宠物商店退还自己购猫款5000元。

  宠物商店认为,王女士没有证据证明当时交付的猫咪是不健康的,猫咪出现不适时,商家也对王女士进行了指导,猫咪情况没有好转时还积极进行了救助。“即使解除合同,756元的治疗费也应该由王女士承担。”商家代理人认为。

  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合同约定,王女士支付购猫款后,宠物商店有责任按照合同约定向其交付一只健康的宠物猫。宠物猫在王女士接回后一周内生病,属于合同约定中“短期内”猫咪存在健康问题的情形,王女士有理由就购买时宠物猫的健康问题提出合理怀疑。宠物商店将猫接回治疗的行为并无不妥,但就治疗项目及费用并未告知王女士,也没有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王女士有理由拒绝支付,现王女士主张解除合同退还购猫款,法院予以支持。

  法官建议:购买宠物前应做好体检

  如今的宠物市场非常混乱,一些商家为了压低价格,把带病宠物当做健康宠物销售,因此出现了所谓的“星期猫”“星期狗”,即购买的宠物在交付时可能状态良好,但在一周内逐渐显现健康问题,甚至死亡。

  由于宠物是否健康难以由普通人肉眼分辨,因此此类买卖合同的顺利履行,有赖于商家的诚信经营及消费者的审慎检查。法官建议商家和消费者,在订立购买合同时,可以约定在交付宠物前对宠物进行一次健康体检,并为宠物健康情况约定一定时间范围,以保证消费者权益的同时又不过度加重商家的责任。

  寄养“金毛”死亡  无资质商家赔偿

  老张有只叫“豆豆”的金毛犬,去年老张要出差,遂把“豆豆”寄养在家附近的宠物店,并与宠物店签订了为期10天的寄养协议。宠物店承诺会精心照料爱宠并早晚向老张各发送一段狗的日常视频。

  第7天时,老张在宠物店发送的视频中发现“豆豆”精神状态较差且存在腹泻情况,便反馈给了宠物店员,店员称会给“豆豆”喂些止泻药。

  合同服务期满,老张将“豆豆”接回,发现爱犬依然精神不佳,便带其到宠物医院进行检查,发现胃内、小肠内有大量的尖锐物质,后“豆豆”在手术中不幸死亡。

  老张再次仔细查看宠物店此前每日发送的视频时发现,“豆豆”有啃食笼内橡胶垫子等情况,但并无店员制止。老张认为,“豆豆”的死亡是因为宠物店员看管不力且在其主动提示爱犬异常的情况下,仍然未予以救助,宠物店严重违约,要求对方赔偿购买费3000元、医疗费5000元、丧葬费200元、精神损害赔偿金5000元。

  宠物店代理人认为,该犬只的死亡证明上记载死因为手术完成麻醉苏醒过程中心脏骤停、经抢救无效死亡,所以犬只死亡原因与宠物店并无直接关系,宠物店不承担金毛犬死亡责任。即使因宠物店服务导致宠物出现问题,根据合同约定也仅能以宠物的市场价赔偿,代理人提出以3000元为限。

  法院查明,涉案宠物店并未取得开展寄养宠物服务的资质,并且,在照顾宠物犬过程中没有尽到看管义务,存在重大过错,宠物店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就老张主张的购买宠物的费用是双方合同的约定,法院予以支持,就老张主张的医疗费、丧葬费,也属于合理损失,法院也予以支持。但就精神损害抚慰金,老张未提交充分证据,法院不予支持。

  法官建议:索要精神赔偿 宠物主人应提供证据

  宠物寄养服务是宠物经济下的新型服务项目。商家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和《北京市动物防疫条例》的规定,向所在区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备案,明确宠物店的经营范围。

  法官指出,宠物寄养服务的特殊性在于,服务期间商家应当对寄养的宠物尽到看护及看管责任,即商家既应当保证寄养宠物的生命安全,也应当保证在主人“监护权”转移的情况下,宠物不侵犯他人。保障宠物在寄养服务中的生命健康及衣食温饱是此类服务合同重点内容,商家未尽到看护看管责任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就责任承担方面,除消费者与商家自行协商的内容及消费者实际损失外,由于宠物具有一定的特殊属性,可能与消费者存在较强的人身依附关系,因此,是否应当在宠物丢失或死亡时要求商家承担精神损害赔偿金这一问题也值得关注。法官认为,是否能够获赔精神损害抚慰金,需消费者对宠物是否属于“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充分举证,如宠物的饲养时间、宠物是否具有特殊功能等。

  宠物手术没治好  医院应赔偿

  李女士的宠物猫不慎从高处跌落,后肢无法正常伸展,李女士带宠物猫至宠物医院就诊。经宠物医生初步诊断为胫腓骨骨折。经过治疗后,李女士的宠物猫并没有好转,于是李女士带猫咪到另外一家医院继续治疗,进行了二次手术。李女士认为第一家医院手术失败,因此,应当承担猫咪后续手术治疗费15000元。

  庭审时,李女士说,自己的宠物猫在住院期间住在一个小笼子里,当时就发现,后腿固定的皮质螺钉出现了断裂,腿部无法正常伸直,自己提醒了医院,但是作为专业的动物诊疗机构,医生并没有及时发现上述问题,也没有按照宠物医疗服务合同的约定,治愈猫咪,的合同目的,导致宠物猫需接受二次手术。因此,宠物医院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宠物医院辩称,在对猫咪进行治疗前让李女士签署了手术知情同意书等文件,告知了李女士手术后可能存在的不良后果。当时,医院提出同意让李女士的猫继续免费治疗,是李女士坚持将猫转院,由此产生的损失,医院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为,宠物骨折手术属于常见手术,医院在猫咪腿部固定物断开时未能及时发现并采取措施,导致一次手术未达治愈目的,存在一定过错,李女士签署手术知情同意书不等于对手术失败后果的认同,不能就此免除医院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鉴于李女士已经将宠物猫送至其他医院治疗,其他医院是否在诊疗过程中存在加重伤情等行为无法确认,因此无法认定李女士在其他医院的全部损失为其实际损失。法院依据公平原则及同类猫骨折治疗费用予以酌情判定,判决宠物医院赔偿李女士医疗费10000元。

  法官建议:手术合同应当载明治疗项目、金额及违约责任

  动物医疗服务合同纠纷或动物医疗侵权纠纷不同于自然人与医疗机构之间的医疗服务合同或侵权责任纠纷。“由于在法律层面上,对宠物医疗方面的规定存在一定的空白,所以在处理此类纠纷时,应当既考虑违约责任的无过错原则,也要考虑动物个体差异、动物医疗机构的资质及医疗水准等各种因素予以判定。”法官解释说。

  有些地区规范性文件中已对宠物医疗行为准则进行了一定的规范,例如《北京市动物防疫条例》中要求动物诊疗机构建立符合规定的病历、处方、药品、手术、住院等诊疗管理制度;保存动物诊疗病历、处方、检验报告、手术及麻醉记录等资料3年以上;聘用注册或者备案的执业兽医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等。商家应当遵照执行,在发生宠物医疗类纠纷时,应当向法院提交行医的证明文件并提交充分的病例材料。

  法官提醒消费者,在为自己的宠物选择医疗机构时,要注意选择正规有资质的医院,并与宠物医院签订宠物医疗服务合同,合同应当载明治疗项目、金额及违约责任;考虑到动物个体差异及宠物医疗水平现状,在动物疾病无法治愈时,消费者和医疗机构还应当积极协商解决纠纷,以更好的定纷止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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