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今,养狗的市民越来越多,车和狗发生矛盾的概率也越来越高。开车不小心撞死了宠物狗,是否可以找保险公司索赔?市民李女士驾车起步时,不小心轧死了一条没有狗证的“美国恶霸犬”,狗主人将李女士、车主以及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起诉到法院,我市法院对这起案件进行了宣判。
驾车起步轧死“美国恶霸犬”
2017年4月27日19时50分,中山区北斗街一栋居民楼下,李女士驾驶轿车起步时,不小心轧到了张先生饲养的一条“美国恶霸犬”。事故造成“美国恶霸犬”当场死亡,没有人员受伤和车损。
事后,当事双方就赔偿问题没有达成一致。张先生将李女士、车主张某以及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起诉到法院,请求判令被告赔偿经济损失4万元,首先由某保险公司对上述赔偿数额在交强险及商业险赔偿范围内直接赔偿张先生,其余部分由李女士、张某赔偿;诉讼费由李女士承担。
经查,案涉车辆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其中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项下的财产损失限额为2000元。
被轧死宠物犬没有狗证
李女士、张某辩称,对车辆将张先生的狗碾轧致死没有异议。但养犬规定必须带证及拴绳,而且需要在合理时间遛狗,张先生所养的狗是禁止饲养的烈性犬,当时既没有狗证,说明是非法饲养,而且张先生遛狗的时候也没有拴绳,其驾驶的车在正常行驶,没有任何交通违法行为。事故发生后,其与张先生达成了协议,由保险公司予以赔偿。因此不同意张先生的诉讼请求。
某保险公司辩称,本次事故发生的根本过错是张先生,驾驶员没有任何交通违法行为,所以保险公司不同意理赔。
法院审理认为,公民合法的民事权利依法受法律保护。虽然张先生当时没有持有大连市养犬许可证,但李女士对被其车辆碾轧致死的宠物犬是张先生所有没有异议,该宠物犬应当认定为张先生的财产。
保险公司赔偿2000元
关于张先生要求保险公司赔偿4万元经济损失的诉讼请求,因张先生没有向法院提供其损失的具体构成及相关证据,但考虑本案的实际情况,酌情应当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项下的财产损失限额内赔偿2000元损失。
关于张先生要求李女士、张某予以赔偿的诉讼请求,因事故发生后,张先生与李女士、张某在大连市道路交通事故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达成了调解,张先生明确表示放弃向李女士、张某主张民事赔偿的权利,因此对张先生要求李女士、张某承担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中山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某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项下赔付张先生财产损失2000元;驳回张先生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800元,由张先生负担400元,由李女士负担400元。